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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4-11-11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凭《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将签署家长意见的请假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院将撤销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缴费凭证由学生所在系注册人员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视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到系补办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院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七条 学生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户籍姓名相一致,在学院学习期间不准更改姓名。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八条 本科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高职一般为三年。学生应当在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含休学)为三至六年。

第三节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院对本科生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院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院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系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系根据本系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系将批准修读本系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节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系学院指定医院、体育课程管理部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

凡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可以参加补考: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在该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作业或相关材料未交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四)未交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及缺实践课时三分之一者,待实验补做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学生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补考成绩为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可申请相同课程的重修学习。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需要重修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初向课程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按照课程安排上课和考试,如果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仍不合格,须再次申请重修。

(三)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应由开课部门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二十九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条 学院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不及格),并根据情节在其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学院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成绩综合评定

(一)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成绩一般是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构成,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权重为30%~5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一般权重为50%~70%左右。其中,平时成绩可依据学生出勤、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外作业、实验或实习报告、项目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专题论文、实验课成绩等方面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

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方法与成绩评定权重,均按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所规定,并应在开课初期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二)实习(实训)结束时必须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应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结合笔试或现场口试。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都应有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并按理论教学考试同样的要求进行。

(三)选修课成绩评定任课教师根据对学生测验、作业、实验、实际操作、考勤、项目作业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

(四)体育课的成绩结合对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成绩、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该学期最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补考及缓考管理

(一)补考管理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学院组织的补考,擅自不参加者按缺考处理,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2.因没有完成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而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补齐所缺环节后才可申请参加补考。

3.毕业前补考(大补)安排在毕业实习前进行。

4.全校性人文素质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二)缓考管理

1.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经批准视为缓考。

2.申请缓考者必须于考试前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系主任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获准缓考的手续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分别存档。

3.经批准缓考者,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可按规定时间参加正常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参加补考者,必须提前申请,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纪与不及格课程处理办法

(一)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包括:补考不及格、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实习(实训)不合格、旷考等。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进行的补考,该门课程直接计入降级科目。

1.无故不参加考试。

2.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不参加考试。

3.参加考试不交试卷。

第三十六条 成绩核查

学生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非本系所开课程还须经开课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在系内查阅试卷,并及时将查阅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成绩核查工作。

第六节  课程的免修、免试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省级统考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在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奖励,取得省级以上高级资格证书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或免试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免修课程按60分记载,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学生获得的省级以上统考成绩按学院有关成绩管理办法记载。

第三十九条 体育课(残疾考生除外)、政治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特定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三)学生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经专业负责人确认、所在系审核,可申请转到学院指定专业学习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由主管院级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合格成绩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新学期的学费一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四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降级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 本、专科学生休学原则上为一学年为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一条 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二)学生按休学申请表涉及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参加评优活动,不享受奖学金和助、贷学金。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全日制学校。

第五十六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可不交休学期间学费。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可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五十九条 降级的认定

(一)学生入学后,累计4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二)学年内累计两门(含两门)课程缺考者,不准补考,作降级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认定方法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期末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进行单独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十一条 降级的处理

(一)学习有困难,又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降级。

(二)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不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降级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齐齐哈工程学院学生申述条例》办理。

第九节  退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四条 退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处分而退学者除外),并填写退学申请表。

(二)持申请及证明材料,由家长签署意见后,学生本人按退学申请表涉及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节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六十八条 四年级的学生应及时查询自己的成绩,视所修学分情况按期办理补考、加选。准备留级、降级的学生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审批工作须在4月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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