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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日期:2020-12-15  

 

   第一条 接待来校任教、合作科研、留学进修、讲学、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外国人,应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
  第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注意内外有别。不随意同外国人谈论我校不能公开的科研成果或其他的国家机密。不私自带外国人到对外保密的场所参观。
  第三条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如遇外国人发表有损于我国或学院利益的言论或提出怀疑误解的问题时,应阐明国家、学院的立场或给予必要的解释。
  第四条  不做不利于国家和学院的事,不说不利于国家和学院的话。
  第五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关系营私舞弊,严禁向外国人索取财物或兑换外币。不准与外国人勾结进行倒卖活动。
  第六条  不准私自与外国人合谋,弄虚作假,欺骗学院。
  第七条  不许私自与外国人商谈、签订合同或建立合作关系。
  第八条  不得私自邀请外国记者、使领馆人员来校;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参加外国使、领馆组织的晚会或其他活动。
  第九条  警惕个别外国人用各种手段腐蚀引诱、拉关系、刺探我国、我校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情报和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条  加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邀请外国人来校讲学或参观访问,事先要报学院办公室;接待外国人之后要主动向办公室汇报,如实反映情况,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插手。
  第十一条  除工作安排或与外国人有预约外,不得随意进入外国人住房,影响他们的工作和休息。禁止与外国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外国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  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禁酗酒。
  第十四条  涉外单位领导应经常组织涉外人员学习外事纪律,检查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及时处理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和事。
  第十五条  学院涉外活动统一由院办管理。任何单位不能出据办理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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