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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培训管理规定
日期:2022-10-26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骨干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实践,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在编在岗教师。

二、选派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是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若上级部门文件对选派条件有明确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四)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教师访学对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不会造成影响。

三、访学类型

(一)短期培训、进修

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校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进修班等,或者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的各类短期培训、进修,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国外访学

主要是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海外访学,出国(境)期限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年限计算。

四、选派程序

(一)根据学师资建设规划,学会同各教学部门制定每年具体教师培训、进修、访学计划并组织选派。

(二)根据每年度国外访问学者推荐工作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教师进行个人申报,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国外访问学者申请表》(附件一),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短期进修(培训)参照执行,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附件二)。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报人初审后,报学审定。申请国家或省资助的申报材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选派的教师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派出6个月(含)以上的教师与学签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国外访问学者协议书》(附件三),报人事处备案。未签订协议擅自离岗者按照旷工处理。

五、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培训、进修、访学期间有关待遇

教师培训、进修、访学严格按照学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安排执行,凡经学审批同意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经学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工资、福利按参加培训前一个月全额发放,按公出考勤。

2.教师出国参加培训、进修、访学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及补助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3.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选评优不受影响。

(二)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选派教师研修工作纳入各教学部门年度考核。各部门和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取消或改变既定的研修计划。

(三)经学审批同意的访学教师,其绩效发放根据学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规定,结合考核结果执行。

(四)教师所在部门应密切保持与正在研修、培训教师的联系与指导。教师在研修、培训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或出访国的法律法规和接受学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完成研修、培训。

(五)教师参加国外研修期满返校后,在5个工作日内持研修证书(明)、考核鉴定、研修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教学部门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验,人事处存档。

(六)教师需自开始参加国外研修期满至返校后6个月内,教授身份要完成“五个一”考核任务;副教授身份完成“四个一”考核任务;讲师身份完成“三个一”考核任务。考核任务内容从以下内容选择:一份研修总结,一次校内学术报告,一个校级以上立项书,一篇省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带一个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立一个国外合作关系,引进一位知名专家来校交流。前两项为必须考核内容,其余为任选考核内容。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将《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进修考核表》(附件四)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备案后,由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兑现相关绩效。

(七)出国参加访学教师延长服务期标准须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培训服务期制度(修订)》来执行。

(八)教师参加培训、进修、访学,逾期无故不归者,或有违约行为,须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培训服务期制度(修订)》处理,同时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国外访问学者申请表

2.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

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国外访问学者协议书

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师进修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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