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
(2001年3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2011年2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2018年1月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2019年3月1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2022年4月4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定)
序 言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91年3月,时任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教育处副处长的曹勇安,整合社会资源创办民办自考助学院校;1993年4月1日,鉴于发展起来的学校尚无校名,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校名为黑龙江东亚大学;1993年7月15日,学校兼并了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机电学院;2001年3月,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在黑龙江东亚大学基础上成立齐齐哈尔职业学院;2011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更名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经学校申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隶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圆了几代鹤城人拥有地方大学的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简称齐工程。英文校名:Qiqihar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英文缩写:QIE。学校网址:http://www.qqhrit.com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南苑开发区喜庆路1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坚持自主办学的管理体制,坚持“三个民主”(即办学民主、治校民主、经济民主)的运行机制,自觉接受党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坚持文化传承创新,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办学类型定位: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高校。
(二)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
(三)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管理学、医学、文学、艺术学、农学等适度发展。
(四)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志存高远、人格健全,基础扎实、特长明显,勇于创新、善于实践的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
(五)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齐齐哈尔,面向黑龙江,辐射全国。
(六)发展目标定位:建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六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走职业技术教育之路,坚定不移地走“政校企合作,产学研融合”的发展之路,坚定不移地探索“学校品牌靠专业,办学经费靠产业”的创业型大学建设之路。学校进一步凝练和培育“三·三”办学特色(即“三级办学”质量保障特色和“三五能力”人才培养特色),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曹勇安,主管部门是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理事会;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进行决策;
(三)对校长及其他校级领导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五)变更举办者;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理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为7或9人,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第十二条 理事长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实施纲要,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审查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
(四)确定管理人员“一年一评价、分类分年竞聘上岗”的评聘原则;
(五)修改学校章程,审核和批准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及基本管理制度;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和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计学校财务收支;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评估、督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
(九)审查通过学校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十)罢免、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二)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议事通过理事会会议形式进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二)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经1/3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发布通知。
(四)理事会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5.审核学校收支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出席会议理事应当在理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提名理事人选;
(三)聘任和解聘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总会计师;
(四)依据实际情况实施奖惩权;
(五)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学校利益,对学校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可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校务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校务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的执行机构。校长为校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的聘任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聘任。校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九条 校长主要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学校相关法治工作。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学校的内部办学监督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监事会成员由党组织成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5或7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1名。监事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经举办者同意后正式聘任。监事会主席须经理事会选举并获2/3以上理事同意产生或更换。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职权:
(一)监督和维护学校章程、规划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二)审阅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学校财务活动情况,包括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利益关联方交易等;
(三)对理事、教职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章程、理事会决议者提出处理建议;
(四)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就监事会或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七)发现学校运营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议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形式进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只有在2/3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监事会副主席或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五)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教科研工作委员会及师德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0-30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特邀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部门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经民主程序后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开展学位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议事规则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5年,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执行。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审议通过;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为: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学生会章程和各项基本制度的实施;
(三)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选举和罢免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七)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利。
学生代表大会组成及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执行,闭会期间由大会确认的常委会行使学代会职权。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向师生公开;并建立师生信访制度,听取师生建议、接受师生监督。学校民主党派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设立和组建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依据《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机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齐齐哈尔市委。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六)加强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参与学校各类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的指导地位。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社团组织。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校务工作委员会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成为学校党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师德师风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资产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653.04万元。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办学收入;
(三)政府专项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办学结余必须用于学校教育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并予以公示。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应急预防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年度收入中按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第四十五条 创业者同盟是由学校教职员工中的骨干组成的内部组织,由学校理事会管理。学校每年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者同盟对骨干教职工的职业激励。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校聘用教职员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职务(职称)晋升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辩或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同学校文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为教师参加培训、访学以及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一节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取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通过学生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实施生涯导师制,开展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加强市场建设,保障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各类非全日制学历学生,其权利义务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
第二节 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办学各个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议,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或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并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章 章程修改及程序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目标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理事会因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六十九条 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对章程修改草案的意见建议,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条 学校变更: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事由: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程序:
(一)因各类事由确认学校终止的,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由理事会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三)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清还举办者按国发[2016]8l号文件规定应得的补偿或者奖励(2017年11月7日以前应得部分);
4.偿还其他债务;
5.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四)学校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校训、校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中而至庸,和而不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寓意圆满、和谐、融合。上部中文校名,下部英文校名。主体由飞翔的丹顶鹤和旭日组成。寓意在美丽的鹤城,学校像振翅翱翔的丹顶鹤,托起象征莘莘学子的红日愈飞愈高。校徽中的旭日由两个半圆组成,上半圆整体呈红色,象征学校以学生为中心;下半圆由五种不同颜色组成,象征我校学生应具备的五种素质能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业经2022年4月4日理事会会议审定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