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学生出国(境)短期学习交流遴选程序,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做到信息公开、流程规范和阳光操作,选拔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学生出国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组织的短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
第二条 选派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拓展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负责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二章 选派
第五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遵循自愿原则,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三)外语水平、绩点达到项目要求。
(四)符合项目的具体要求。
(五)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发布赴国(境)外短期学习交流项目信息。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协助组织学生报名。
(三)确定初选名单,综合考量学生的外语水平、学习成绩、项目具体要求等条件,确定派出人选。
(四)拟派出学生将出国(境)学习交流申请表和出国(境)学习承诺书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备案。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派出人选进行公示。
第七条 派出程序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带队教师和学生建立项目交流
群、协助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师生参加行前培训会。
(二)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三)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周。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项目带队教师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九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若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一条 返校后的学生需认真梳理出访收获,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