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部分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四条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工作中,借款人(甲方)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在读学生。贷款人(乙方)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院在籍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五)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约和不良信用行为;
(六)生活节俭,无奢侈浪费行为;
(七)能够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证明,并提供家庭真实经济收入情况;
(八)能够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核定
第七条学生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金额。
第四章贷款用途、贴息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部分生活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间继续按在校生标准实施贴息。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经所在系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其余省内、省外生源地助学贷款均在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进行申请和审批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说明申请贷款的原因、家庭人口、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
(二)本人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本人无身份证的,须提供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三)父、母的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父母无身份证的,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孤儿或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贷款,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四)家庭所在地乡(镇)部门或民政局等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证明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证明无效);
(五)学生证(入学后办理)复印件;
(六)学生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四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及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六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经办银行一次审批、逐年放款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各系部全面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对申请贷款学生上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将审核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报送银行。银行审查合格后,即与学生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校园地、省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省内生源地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生本人名下的哈尔滨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存档、备案。
第七章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各经办金融机构签定的协议,按规定计划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办银行和各系部应负责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各系部还应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贷款毕业生在离校前,各系部应组织贷款毕业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各系部应掌握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贷款毕业生通讯录。借款学生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和所在系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八章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具体还款方式根据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由经办银行审批,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六条贷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九章贷款变更
第二十七条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终止发放剩余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在贷款期间出国(境)留学或者定居的学生,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转学前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在贷款期间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开除、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必须在清收完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一条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报请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章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学校和各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利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还贷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需信息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宣传信息。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