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齐工程院发〔2019〕9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开展2023年秋季学期普通全日制往届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本次主要针对2018级、2019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见附件1)。
2018级、2919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结业、处分未解除、作弊、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等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待处分解除、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九条的条件,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流程
(一)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2),会同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报送给专业负责人。
(二)专业初审
专业负责人对学生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其中专利需提交科技园审核。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议结果形成函件,于11月17日前将学生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果函件报送学位办。
(四)教务处复核
教务处学籍科、学位办分别对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复核。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形成决议。
各系、各专业务必将通知传达学生本人,按规定时限完成各环节工作,逾期学位办将不再受理。
附件:1.2018级、2019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未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150号 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