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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18

一、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名(兼职);会员不到25人的不设委员会,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也可以选举分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二、工会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召开会员大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教职代表)大会可结合进行,会员代表即是教职工代表。

三、基层工会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全体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与教代会同步换届。

四、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正式会员总数的20-50%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20名。

五、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基层工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3-5年,每位委员以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委员候选人数必须大于委员数。

六、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候选人名单,须经院工会同意,并报院党委批准。

七、基层工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