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工会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第六款之规定:“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工资的0.5%。这里的工资指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二、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会费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三、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会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长期不参加工会活动,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应视为自动退会。
五、工会会费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收取按月上交工会。
六、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按年公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