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财函〔2019〕45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基金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伙食补助等,专款专用。
二、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建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并报系认定工作组备案。
四、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脱贫(原建档立卡)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6.烈士子女;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其中:第1至6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7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
第8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学生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申请时需进行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我省困难认定相关文件要求对其困难情况进行核验,并为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有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4.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6.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
(三)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一)特别困难
原则上将第1至第6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二)困难
将第7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三)一般困难
将第8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校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的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
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
包括脱贫(原建档立卡)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
2.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及家庭所能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照片,同时递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次申请;
4.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自觉遵守诚信承诺。
(二)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内容;
2.申请人提供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4.着重考察脱贫(原建档立卡)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的学生;
5.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所能提供的个人及家庭证明材料,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排序,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排序表》,并将证明材料整理附后;
6.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在班级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7.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
(三)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系认定工作组要对班级评议小组提供的排序和证明材料进行复核与校验,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系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
3.如学生对所在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审批建档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复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督察核实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网络平台、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资助种类
经学校认定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可依据不同的申报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及调档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由各系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销毁;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四)在建档工作中严禁经办人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十、其它
(一)受到资助的学生,如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
(二)在申报资助或是提供证明材料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