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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15

第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培养自身的“五种能力”及“五小能力”;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产,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三条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

(一)凡在校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生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能力,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评定。

第四条凡在评奖、评优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期的;

(五)违反法律或校纪,受纪律处分的;

(六)有课程不及格的;

(七)无故未参加军训的。

第五条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七条奖学金金额

一等奖学金 1200元/学期

二等奖学金 800元/学期

三等奖学金 500元/学期

第八条奖学金比例、条件

一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学生人数的2%,专业人数不足50人的可评定一等奖学金1名,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人数的5%,专业人数不足50人的可评定二等奖学金1名,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人数的15%,综合素质测评75分以上。

第九条评定时间、程序

每年3月、9月各评定一次,各系评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附件1: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 学生自评表

班 级

姓 名

出生日期

学 号

性 别

职 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

学业

表现

(80%)

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

平均成绩

品德

行为

表现

(10%)

项 目

原 因

得分

奖励评分

日常表现评分

寝室表现评分

第三、四学期评分

得分

基本分: 附加分: (加分: 减分: )

文体

表现

(10%)

项 目

原 因

得分

社会实践

校园各类比赛

专业技能大赛

资格能力证书

体育比赛

得分

基本分: 附加分: (加分: 减分: )

综合素质测评分数

×80%+×10%+×10%= 本人签字:

班级测评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备 注

附件2:

奖学金评定审批表

系 别

专 业

班 级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综合素质

测评分数

学业表现

品德行为表现

文体表现

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

总评分数

拟评等级

等奖学金

班 级

意 见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专业负责人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系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