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201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基金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伙食补助等,专款专用。
二、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建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并报系认定工作组备案。
四、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4.孤儿(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其中第3和5项要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执行;
6.“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1)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家庭成员因残疾、意外或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力的;
(3)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灾变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5)家庭人口多,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同时就读高等学校的;
(6)因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低收入的;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8)学生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9)其他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二)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4.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6.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
(三)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消费表现,结合齐齐哈尔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一般困难”认定的条件
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就学期间基本花费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符合建档条件,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无固定收入,能够交付学费;家庭为学生所能提供的全部费用平均低于1000元/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家庭成员因残疾、意外或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力的;
3.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灾变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5.家庭人口多,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同时就读高等学校的;
6.因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低收入的;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8.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9.无其他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二)“困难”认定的条件
符合建档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固定收入,能够勉强交付部分学费;家庭为学生所能提供的全部费用平均低于700元/月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三)“特殊困难”认定的条件
凡学生本人每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500元/月,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无法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指:
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②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③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凋查表》,新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3.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学生在提出申请时,需要上交个人及家庭所能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照片,以便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二)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内容;
2.申请人提供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4.着重考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殊供养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的学生;
5.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所能提供的个人及家庭证明材料,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排序,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排序表》,并将证明材料整理附后;
6.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在班级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
(三)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系认定工作组要对班级评议小组提供的排序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系内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如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3.如对所在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审批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排序表》和相应证明材料,复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督察核实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网络平台、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资助种类
经学院认定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可依据不同的申报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齐齐哈尔市圆梦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及调档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管,学生毕业时销毁;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四)在建档工作中严禁经办人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九、其它
(一)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每年参加60小时的公益劳动;
(二)受到资助的学生,如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
(三)在申报资助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四)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