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建立院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困难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认定对象为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认定时间
第五条认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进行,过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认定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本人残疾的;
(八)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五)国家建档立卡重点扶持对象或持《特困证》家庭的学生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三)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七)家庭因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炒股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八)在休学期间的;
(九)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十)存在不良网络借贷或小额贷款等非正规途径的借贷行为。
第九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系成立以各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二条在系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各系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五条各系收取以下材料,并在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一)《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三)家庭所在地乡(镇)部门、民政局等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一律加盖公章(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
(四)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初步确定申报学生的身份及其困难等级。
第十七条各系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在系内公示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各系综合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批。若公示有异议,则须重新认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权益义务
第二十条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除享有在籍学生享有的一切权利外,同时享有在校期间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受助学生应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带头遵守各项法规法纪,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或抽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困难学生档案》是学生享有资助资格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学生可申请变动或更改。
第二十四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系申请提升或降低资助等级,经系综合评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跟踪滚动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管理资助中心负责解释。